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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病种办证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7-12
(一)规定病种共十类:1.各类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6.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7精神分裂症;8.情感性精神病;9艾滋病;10.耐多药肺结核。 (二)办理所需材料: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其中患有7、8两类疾病的,须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医疗证明) 、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其中第9、10两类疾病患者由区疾控中心统一代办。 (三)就医规定:就医必须在其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支付范围。规定病种待遇从办理后按规定政策享受,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按普通病种享受。 (四)规定病种门诊的支付范围:限该病种直接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注:以上规定病种可到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政保合作处办理。咨询电话:0571-63719011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凌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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