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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7-12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在职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当年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自负1000元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以不同比例支付。 2.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退休职工: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当年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自负300元以上部分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以不同比例支付。 3.享受公务与待遇的职工: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先由本人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按不同年龄段由其历年个人账户及现金(历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后的医疗费用先统筹支付再公务员补助支付。 4.选择社区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门诊报销比例提高3%;另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或转诊到区内上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下降300元。 5.企业职工门诊费用报销规定列表如下: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个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杭州市临安区中医院为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00元),再按临安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起付标准至住院最高限额36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例共同承担;住院最高限额36万元以上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列表报销比列如下:
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其住院费用先按企业人员报销再按规定对其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公务员补助。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编辑:凌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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